首先,减除财产原值。简单地说,就是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是减除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再次,就是要减除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的规定,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的。其他费用如图录费一般每件200~300元至1000~2000元不等,这类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实行核定征收的拍卖所得有限定条件 对于那些年代久远或遗失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以及即使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但填写不规范,或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无法确定每件拍卖品的具体原值等情形,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38号文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其它拍卖品,一律按拍卖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同时,这也为人们进行相应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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