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785号 2002-12-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广东省电信公司及其各市分公司(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在2002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在广东省内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2002年度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6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2]8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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