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渝府发〔2022〕32号 2022-7-4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费政策协同的要求,现将我市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540元。 二、对我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 (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减免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发《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府发〔2022〕3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晓,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此次对重庆市车船税政策进行调整,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的要求。调整车船税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中央要求地方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以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调整车船税政策,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协同衔接,促使两地税收负担水平基本一致,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此次政策调整后,重庆市与四川省车船税政策一致。三是符合车船税法规定。调整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属于地方税权范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符合车船税法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由500元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由600元调整为540元。 (二)将重庆市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政策,调整为对重庆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延续执行对重庆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减免政策按此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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