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部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0]8号 2000-01-2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专项清理的通知》(冀财税[1999]18号)第三条 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份将全省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系统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路桥通行费发票除外)全省统一为分离式发票和撕扯式定额发票,票种有《河北省××市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市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 二、上述两种统一票样不能包括的项目,如旅游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发票式样由各市局自行设定,报省局备案。 三、专用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制,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四、专用发票由各市局统一安排印制、发放和管理。 五、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在近期对所有省内涉及征税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进行税务登记检查,并告知持税务登记证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以及专用发票的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河北省××市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三联)式样(略) 2.河北省××市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式样(略) 3.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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