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6〕14号 2016-05-06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受省、市、县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统计测算。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省、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见附件)。 二、核实上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6月31日前,将名单及全市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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