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332号 1998-11-0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芜湖造船厂出口产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芜地税[1998]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0号文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退税”是税务部门为防止出口骗税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不同于政策性的“先征后退”,因此,对预缴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应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管理形式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征收问题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是指:对货物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企业,国家为鼓励出口,先免征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增值税,再按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以此抵减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对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对这类企业应接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附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按当期内销货物及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应纳增值税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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