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6]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6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22
摘要: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6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6]10号        2006-02-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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