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04刑初446号 黄某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2
摘要:被告人黄某平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0104刑初446号

  发文日期:2021-04-08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104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平,男,1981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ZD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慧婷、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20]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宁秦检诉刑补诉[2020]1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补充起诉,以宁秦检诉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宏、检察官助理蒋宗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平及其辩护人周慧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平经营或实际控制南京ZD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XYC贸易有限公司、南京YJ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WHTY贸易有限公司、南京LD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过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假走账的形式,为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等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6份,税价合计人民币61484582元(以下币种同),税款合计8797899.45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陆某1、孙某、邓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平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平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平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平系坦白。2.被告人黄某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黄某平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黄某平无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平经营或实际控制南京ZD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XYC贸易有限公司、南京YJ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WHTY贸易有限公司、南京LD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过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假走账的形式,为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等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6份,税价合计61484582元,税款合计8797899.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1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份,价税合计19321800元,税款合计2807441.29元。

  二、2013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沃尔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价税合计7791215元,税款合计1082740.14元。案发后,该税款已由南京沃尔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补缴。

  三、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特恩驰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价税合计7105957元,税款合计1032489.45元。

  四、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嘉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6637911元,税款合计952250.27元。

  五、2013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6317395元,税款合计881051.12元。案发后,该税款已由南京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缴。

  六、2014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佼赢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5030878元,税款合计718000.21元。

  七、2014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圣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4227234元,税款合计594863.16元。

  八、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众道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557550元,税款合计81011.54元。

  九、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平以南京志笃等公司名义,为南京金苏敏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94642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48052.27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平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张某1、魏某、葛某、马某1、周某、徐某1、丁某、单某、陆某1、牛某、瞿某、马某2、雍某、张某2、李某1、孙某、蒋某、李某2、李某3、陆某2、张某3、稽久岭、梁某、夏某、李某4、珍严海、邓某2、徐某2、周某、邓某1、张某4、陈某、钱某、金某能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5.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审计报告;6.工商资料、调查报告、情况说明;7.刑事判决书;8.户籍资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平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平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平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平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平虚开税款数额高达800万余元,目前尚有600万余元税款尚未补缴,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云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杨国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夏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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