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车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2017-12-13 税屋提示—— 为切实做好校车车船税减免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17〕23号)等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校车免征车船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初次申报免征校车车船税,应向校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二)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三)车辆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 (四)校车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免税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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