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6
摘要: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等情况采取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核定征收,或者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核定征收。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修改为“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第四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等情况采取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核定征收,或者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核定征收。

  二、[条款修订]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各行业的附征率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1%,建筑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1.5%,娱乐业2.5%,转让无形资产2%,其他行业1.8%。

  四、[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