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修改为“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第四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适用范围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等情况采取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核定征收,或者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核定征收。 二、[条款修订]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1%,建筑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1.5%,娱乐业2.5%,转让无形资产2%,其他行业1.8%。 四、[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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