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11]74号 2011-06-27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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