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粤财会〔2023〕2号 2023-02-09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开展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学习贯彻《规范》作为本地、本部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范》,确保将其传达至每一位会计人员。要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精神,准确把握《规范》要求,引导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提升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积极营造良好职业道德环境。要加强典型宣传,挖掘先进典范,通过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要将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纳入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选拔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职责作用。行业协会要在行业内广泛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学习活动,强化自律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增强行业诚信观念,推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将《规范》作为自觉践行的行业准则。学会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引导会计人员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和对《规范》的普遍认同。 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2月17日前将宣传学习工作计划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上报地址:公共资源数据库-群组文件-市县财局-上报文件-会计处),省直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宣传学习情况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通过粤政易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郭钊),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于6月30日前将宣传学习情况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发送邮件至:czt_kjc@gd.gov.cn)。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财会〔2023〕1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郭钊,020-8317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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