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6号 2002-1-15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政策宣传到出口企业,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按政策申报退税。 二、各地退税机关对《通知》中规定的出口货物已按原退税率办理退(免)税的,少退(免)的税款要结合年度清算进行认真清理,清算完毕一次性补退给出口企业。 附件:财税字[2001]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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