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64号 2001-08-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