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1]6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05-02
摘要:水利系统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和打农用井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排灌机械及配件的收入,按照国税函发[1990]140号文件应按批发征税),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604号  1991-05-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适应加强农业的需要,水利系统成立了一些经济实体,开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如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打农用井、农业排灌等。由于收费低,经营单位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对水利系统开展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系统(含所属单位)取得的农业排灌收入,可按营业税条例(草案)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水利系统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和打农用井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排灌机械及配件的收入,按照国税函发[1990]140号文件应按批发征税),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91年5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