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教财[1992]93号 1992-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 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不应扩大到中小学以外的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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