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3]50号 2023-8-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让群众享有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医保基金倾斜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支付倾斜力度,综合考虑全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总额预算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二)审慎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强化价格与支付政策协同联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推进多元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扩大住院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同病同价支付病组数,相关病组在设区市范围内不区分医疗机构,实行同病组同一付费标准,有效助推分级诊疗,引导常见病、慢性病和康复患者下沉基层就诊。稳步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 (四)推动“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向基层延伸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助力构建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等基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应用。 二、提高基层医保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五)逐步取消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稳慎提高门诊支付封顶线,不断提高基层医保待遇。 (六)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其中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5%、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0%左右,缩小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医保待遇差距。 (七)提升老年患者综合保障水平,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和家庭病床等服务,落实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医保支持政策。 (八)优化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投保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纳入赔付范围。 三、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协助提升联网能力,开通医保刷卡结算。在具备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开通医保移动支付服务。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异地就医定点,进一步扩大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十一)加快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域内“一窗受理”“全省通办”全覆盖。 四、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十二)加快建立符合县域医共体发展和群众用药需求的药品采购机制,优化基本药物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促进县域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十三)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监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完善惩处约束机制,以管理信息化、精细化促进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十四)鼓励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乡村活动,落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调动各方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化工作重点和政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2023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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