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旧房的契税扣除。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有三种计算方法:1、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于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2、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3、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相应不能扣除各扣除项目,当然包括契税在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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