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02-0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财务报表报送种类进行报送。 (五)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的其他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应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选择不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除外)。 (三)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四、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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