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社字[1998]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7-03
摘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新财社字[1998]31号       1998-7-3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以前年度的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收入预算按规定必须列入的,不得隐瞒、虚列。支出预算一般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范围、标准编列。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三章 帐户设立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暂存随职工异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暂存下级上解或上级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四)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五)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六)暂存滞纳金收入;

  (七)暂存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支付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三)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四)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六)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征收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收款的,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征收的,企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凭证,开出转帐支票或支付现金,将款项直接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未终了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凭证,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章 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一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汇编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决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三)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及时结算入帐;负责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支帐户和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核监督的职责。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章 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规定划拨或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部门和单位,除清还违规所得外,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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