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哪些财产损失需要报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税前扣除?哪些不需要报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在转让贷款或抵债资产时,转让所得低于账面价值所产生的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据此贵公司发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的损失,可在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发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对贷款或抵债资产转让所得(不包括关联方的交易或故意压价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易)低于其账面价值所产生的损失,我们理解应属于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可在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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