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成重点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04
摘要:4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一、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

  《批复》明确,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另外,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九、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十一、2009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清洁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四、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十五、200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2009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税务部门应主动和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商,积极探索创新征管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的采取委托代征或协助把关等方式,建立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控管机制。

  二十七、2009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日本援建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进口轻钢组织教室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对日本生产教育协会。四川大地震教室复兴支援会无偿援助给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的轻钢组装教室群及其安装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八、2009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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