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二十九、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新概念)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批复》明确,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的规定,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规格黄山(新概念)等2个牌号新规格、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重新核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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