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9]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25
摘要: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辖区林业发展实际特点,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五部门解读集体林权改制和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日前,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回答了提问。

  问:《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何意义?

  答:《指导意见》是金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战略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金融与林业的互相促进和互利共赢。

  问:《指导意见》在针对林业产业的特点方面对银行信贷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林业产业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回报,而后期收益稳定。针对这些特点,《指导意见》对银行信贷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二是针对林业产业特点,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三是明确小额林农贷款的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四是改进信贷服务,使林业贷款“贷得到、贷得方便”。

  问:针对我国林业自然灾害较多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在发展森林保险方面有哪些打算和支持措施?

  答:《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问:林业产业发展需要有多元化资金参与,《指导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三个方面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林业:一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二是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三是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

  问:在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人民银行要加大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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