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提醒:发生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1
摘要: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企业来说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除了要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相关税收规定熟知,对资本市场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也要了解、学习。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讲述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某个风险点。

  案例概况

  2017年上市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股权支付比例为71%,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向疑点企业以及另外几家企业购买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附带业绩对赌及业绩补偿要求。

  其中疑点企业获得股权对价和现金对价比例分别为50%,金额为1901.94万元,疑点企业在2017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仅就获得的现金对价部分扣除购买股权时付出的成本4940000元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未就获得的股权对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疑点企业法人解释说因为股权对价这部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疑点企业需就净利润差额以股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所以就股权对价部分未申报。

  核查人员对疑点企业法人进行纳税辅导,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企业解释,并告知企业法人2017年属期未申报股权对价的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疑点企业同意就股权对价部分补税,并且疑点企业获得的股权对价部分符合非货币资产投资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年递延纳税政策,最终疑点企业补缴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2142144.27元。

  风险提示

  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来源:深圳税务

  日期:2021.4.10

  供稿:南山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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