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三函[2001]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15
摘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该单位具体纳税期限期满后的次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鲁地税三函[2001]7号        2001-06-1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单位新购房产未到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缴纳税款,应从何时开始计征滞纳金"问题,我们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该单位具体纳税期限期满后的次日。

  滞纳金征收率的确定,按鲁地税发[200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