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1998]17号 1998-04-30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77号)和(国税函[1999]743号)通知的要求,省局印制了税收转账完税证,将陆续送往各地,并决定从2000年5月1日启用。 税收转账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外籍个人等缴纳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税收转账完税证的规格为13×19cm,字号为(××)皖国转×××号。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各地在使用时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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