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322号 2003-12-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在市县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省、市分公司会计核算一体化”,取消市、县分公司(经营部)的独立核算职能。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同时保证各地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经营部)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管理 1、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实行全省集中统一核算后,各级分公司原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级分公司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包括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公司、各市县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经营部)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市县级分公司(包括省、市公司本部,见附件3,下同)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为: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1、省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各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当期汇总销售额×17% 省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省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2、省公司按月计算各市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各市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100% 3、省公司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各市县级分公司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 各市县级分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销售比例×省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 省公司向各市县级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省公司和市、县级分公司对外销售油品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集中在省公司抵扣,市县级分公司不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1、各市县级分公司每月汇总本部及所辖加油站上月成品油销售情况,制作《市县级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销售汇总表1》),于当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同时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省公司汇总各市县级分公司销售情况,制作《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销售汇总表2》);计算各级分公司和本部应纳增值税额,制作《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每月7日前将《税款分配表》、《销售汇总表2》(各两份)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当月8日前将《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各一份存档,各一份返还省公司。省公司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及时下发至各市县级分公司。 3、各市县级分公司(包括省公司本部)于每月10日前按照《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税款分配表》和《销售汇总表2》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各分公司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写,并计算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倒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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