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4〕255号 2004-07-0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实现国务院对出口退税实施“新帐不欠”的庄严承诺和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快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退税机关应本着“严格管理、加快进度、服务外贸、支持出口”的原则,积极配合出口企业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对已受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加快审核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外汇、外经贸系统的联系与协作,加快出口退税单证的回收。 二、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退税进度联络机制,特别是对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一千万元以上、外贸企业退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更要加强信息交流,确保这些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这些企业的名单上报省局备案。 三、对各地的审核退库情况以及上述重点企业,省局要求实行5日一报,具体上报的表格,省局已放置在35号服务器/省局下传/出口退税/省局布置任务下,请各地自行下载。上报数据也请通过35号服务器进行,放置在各地上传/出口退税/出口退(免)税5日报下各市州对应的位置。 四、对申报进度慢的市、州,税务机关应帮助出口企业仔细分析造成申报慢的原因,找出解决的办法,加快退税申报进度。 五、对出口退(免)税进度情况,省局每月将进行考核通报。对退税进度名列全省后三名的市、州,要求主管局长到省局说明造成退税进度慢的原因,以及今后如何解决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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