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84号 2005-12-26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中的雇员纳税人和非雇员纳税人的档案内容,如是非重点纳税人应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所列示的项目,如是重点纳税人应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示的内容。 (二)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全部纳入重点纳税人管理并进行登记,基础信息档案内容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示的内容。 二、关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225号)的规定,我市已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容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因此,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不仅应填写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还要填写支付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二)已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扣缴义务人,不再另建有关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扣缴义务人档案内容与其税务登记内容一致。 三、关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要求其自行申报。 四、关于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市局统一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制定协税、护税措施,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并将掌握的信息定期反馈给基层局。 五、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 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工作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5]9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基础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 六、关于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工作 (一)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的纳税人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公路管理等高收入行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2、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个人。 3、外籍、华侨和港、澳、台纳税人。 4、高等院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5、初高中的数学、语文、外语、化学、物理、音乐及美术学科知名教师。 6、艺术团体、机构、学校的著名演员、教师及模特。 7、各类体育俱乐部、运动学校运动员、教练员。 8、独立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9、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 10、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 1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市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重点纳税人范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225号)中“重点纳税人监控对象”同时废止。 (二)各基层局应积极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沟通配合,按现行政策规定加强对《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所列的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税收征管。 七、关于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和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建档掌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相关信息,定期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作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即纳税评估),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我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5]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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