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36号 2006-02-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一)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软件产品,我局将要求软件认定部门出具统一证明文件证明该软件产品是否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在未出具证明文件前,暂不予办理有关增值税退税优惠。对于证实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自2006年1月1日(所属期)起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需标明该软件是否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未标明的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软件登记,并暂不办理有关退税优惠。 二、对于所属期为2005年的12月31日前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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