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其中: (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 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2.实验用材料 海关总署 2007年03月30日 税 屋附件1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九)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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