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30
摘要:“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九)其他。

  税 屋附件2

实验用材料

  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黏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其他。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