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7]78号 2007-08-24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0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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