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8]217号 2008-11-2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国政府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在我省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同时,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与营业税应税行为相关的其他税种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5号 2008-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