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制梁和工厂制梁的增值税政策区别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李志远整理 人气: 时间:2021-03-18
摘要:笔者认为,上述“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在当时(未营改增)的语境下,是指该部分预制构件的价值是作为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纳税,而不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制梁属于提供建筑服务还是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吗?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在施工过程中自制桥梁进行工程施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销售货物规定。

  那么,您认为专门桥梁厂生产的、对外销售的桥梁、混凝土预制件等,应该如何缴税?笔者认为,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述“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在当时(未营改增)的语境下,是指该部分预制构件的价值是作为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纳税,而不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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