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0]7号 2010-0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化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即在税务登记地就纳税人全部房产、土地进行集中明细申报,再按房产、土地坐落地(以下简称“属地”)开具完税凭证,税款按“属地”税务机关对应收款国库入库。 二、我市除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保留企业以外的全部企业实行房地两税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4〕54号)第四条中有关连锁企业房地两税按照主营收入比重划转至所属区县局的规定。 “三区”保留企业房地两税收入归属问题,暂不作调整。 三、各单位要加强房地两税税源信息的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税源信息相互核对的长效机制,确保税源数据库资料的全面完整准确。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程序: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采取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形式。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应按照房产、土地属地区县依次进行。 (三)凡申报税款与税源数据库应纳税款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修改房产、土地明细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五、税收票证的使用 纳税人申报税务登记地区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可根据纳税人缴款方式的不同,分别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转账完税证征收;申报“属地”区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只可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 六、退税问题 采取由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入库地分别提交的退税申请,集中办理退税审批业务,并将审批材料传递给对应地税部门计会科的方式,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入库地计会科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对应国库办理退库。 七、未入库税款的核算与管理 按照属地入库的原则,为保证统计口径的统一,开票未入库的税款(包括欠税税款)统一在房产、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核算;追缴开票未入库税款(包括欠税税款)工作由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 八、减免税管理问题 税务登记地税务局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减免审批对象应具体到税源数据库中房产、土地的明细项目,保证减免税统计核算分配到房产、土地坐落区县。 九、滞纳金与罚款的管理问题 税务登记地税务局负责滞纳金与罚款的处理,滞纳金与应纳税款一并按照房产、土地的坐落区县划转,罚款计入税务登记地税务局。 津地税地[2005]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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