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为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申请认定能否通过,还涉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问题,对企业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工作指引》给了我们一张《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基本相似。在日常核算中,笔者认为,企业可考虑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下设“研发费用”明细账,按各“研发项目”归集核算“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这样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就在一本账上反映,把在准备申请认定材料时要做的工作,当成日常事务给做了。既可以便于申请认定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核对,也有利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起来也方便。在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只需抄录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即可。 2、人员人工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名册,一方面便于申请认定时对科研人员比例要求的核对,另一方面,便于在费用归集时的相互对应。企业应当和科研人员订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科技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每年不低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员人工时,可以考虑集中制表,保持连续,和劳动合同相一致。 3、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在研发工作开展后发生的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可直接计算,这里提请注意的是以前购置的,现在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企业可根据批准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把“国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调整为研发机构,以便正确计算折旧和摊销额。 4、设计(规划)费用、装备调试费这些费用往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中,没有多少外来原始凭证,事后很难收集和核实,比如调试设备的次数和每次消耗电费、相关技术工人的人工。所以,企业应按内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和凭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逐月结算入账。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认定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但赋予了主管税务机关特别管理权,企业应当注意和主管机关做好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所以,在申请认定时,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指导,相关材料也可请他们把把关(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纳税人服务中心)。企业在取得资格后应把证书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而不要到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才拿出来。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报告;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主动纳税,以免被追缴,承担滞纳金并留下不良记录。 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认定办法》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则,如果发现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并且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应当说这是《认定办法》的一个亮点,把税收管理的调控职能扩大到了社会管理方面,和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联系起来,把环境保护引入到税收当中。但对企业而言,要求是很高了。不仅要保证在依法纳税上的无瑕,还要在企业生产管理上不出大的问题。这恰恰是一个负责任企业的愿望。 如果在申请认定过程及日常工作中,做到以上几个方面,任何严格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方法,对我们来说只是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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