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山地税发[2010]111号 2010-06-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行为涉税事项的审核与管理,根据现行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和工商部门的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件,且能够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不作销售处理,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原产权人为个人的),但应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原产权人为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分别按以下原则征收: (一)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的当期确认应纳税所得。 (二)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凡所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应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投资作价入股行为则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件,但不能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先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关税费,待取得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后,纳税人再凭相关资料到房地产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过户时已缴纳的有关税费(不退还按规定应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房地产座落在南区的,应到城区税务分局申请退还。 三、纳税人不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条件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关税费。 四、对属于上述第一点情况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向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房地产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原产权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加具审核意见的《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表》(见附件),同时附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房地产原产权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该纳税人作价投资入股事项作备案处理,并注意跟进该项应纳税所得是否已于当期确认。对房地产原产权人非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经房地产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条件的,房地产原产权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无需在《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表》上加具意见。 五、对属于上述第二、三点情况的,纳税人应按一般房地产销售行为到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六、房地产原产权人是本市以外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且无外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原产权人为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查账计征企业可凭该纳税凭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预缴税款;核定征收企业可凭该纳税凭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已缴税款。 七、原《关于加强房地产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6]52号)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haihan点评— 又一个税务机关睡醒了——所谓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实质上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 ——即投资是免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照章纳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