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管理处便函关于调整非居民企业含税所得计算公式的通知 京国税际便函[2011]2号 2011-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文件精神,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市局在去年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234号)中第三条:含税所得额的计算,也要相应进行调整。 调整后,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均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含税所得计算公式为: 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10%) 公式中的10%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税率(7%+3%)。实际征收率如低于10%则按实际征收率计算。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营业税免征或由非居民企业负担的,含税所得计算公式不变,仍为: 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 请各局按照上述调整后的公式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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