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挣钱养活三口人,和一人挣钱养活一个人,两个家庭虽然收入等同,但是负担却不一样,按照现行个税起征点进行征税是否合理?但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在衡量整个家庭负担之后,定一个更加高的减免额,使得前一个家庭少纳点税,这样会不会更合理? 今年全国“两会”后,税制改革中的结构性减税中,个税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广受关注。 日前,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今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但多名财税专家却表示:在中国实行家庭征税不容乐观,国内最富庶省之一的广东省率先表示并无“明确时间表”。 尽管在国际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一个大方向,但是中国特有的国情,却让这一政策陷入实施困境。本报记者在对多位国家级财税专家的采访中,大多数对“家庭课税”持不乐观态度,更有专家直接表示“不现实,无意义”。 个税按家庭征收需迈三道“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系主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安体富告诉本报记者:“能按家庭来征税固然很好,但当前并不具备操作可能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社会管理上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 安体富分析,在技术上首先要解决三个难题:第一是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有可能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又比如夫妻双方正在闹离婚,那么家庭个税由谁来申报?第二是老人家庭如果有多个儿女,那么这对老人夫妇就可以减免税负,但该算谁的?第三,中国人的隐性收入缺乏监督,信息无法全部联网,如银行、公安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联网,要如何才能做到信息透明? “最重要的是,任何个税的改革都应以体现社会公平为前提,这就应该调节富人的税收力度,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主要不是依靠工资收入,但个税只是对工薪的调整,对工薪外的收入信息目前还无法完全掌握。”安体富说。 他介绍说,2010年,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87.5万人,他们仅在休闲花费上,平均年消费为190万元人民币,亿万富豪平均为250万元。据此匡算,我国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8000亿元以上,是目前个人所得税额的2倍多。 但能否像美国一样,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呢?全国著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李记有则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政府和民众间的信任不足,决定了中国无法采用美国一样的税制。” 他介绍说,美国人都是按年度自己申报个税,到了年底往往会给公民退税,可能交税连人都不见。 “政府不相信个人自己申报的收入情况,甚至会怀疑纳税人是恶意的;而公民个人也担心,一次性把税交给了税务部门,到了年底它会不会给我退税?”李记有说,这些问题看上去很可笑,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双方还会产生更大的矛盾。 李记有认为,中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尚在理论研究状态,还没有纳入具体的规划,它也不可能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按家庭征税 对低收入者来说可能更公平 不仅在专家群体中持保留意见的很多,在民间也有不少民众对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持反对态度。某网站近日做的一项调查中,61.7%的网民“不理解、不赞成”以家庭单位征税。甚至有网友因为不了解这一税制的特点,以为会增加税负,从而认为会增加离婚率。 例如,一个人月收入为一万元,按照现行的个人申报制度,年薪满12万就属于高收入人群,需要交纳额外的税费,税负很重。但是一个家庭如果就只有一个人有收入,同样的一万元,上有老下有小,很有可能就不需要缴税。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专家李炜光也告诉本报记者,按家庭单位征税是使个税收入更公平,是穷人的一项福利。 他认为,虽然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困难,但如果不推动,永远都实行不了。 李炜光同时强调,对于是按照家庭单位征收还是个人缴纳,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一定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分配的公平,是否有利于民众生活的改善。 可是,为什么在去年实行了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目标后,又要实行家庭课税的探索呢?李炜光坦言,个税起征点实际上并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公平的作用,因为它总体上不能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因此要实现“公平”这一目标还需要全面的社会改革。 “为什么中国13亿人口,实现了个税起征点3500元后,缴纳个税的只有2000多万人?”李炜光质问说,让2000万人养活13亿人,这说明国家的分配方式有问题,只能说明大部分人收入太少了。而地区差异不同,有些地方物价(CPI)高,挣得多也花得多,你“一刀切”让这些人承担高税负,显然不公平。 对于税收中的“隐性收入”问题,李炜光坦言,这并不是一个税收领域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个人而言,他的收入都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但是,正是因为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一些漏洞,使一些人可以利用权力致富,那么这就不应该是税收的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 按家庭征税能带来多大实惠? 既然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缴税有利无害,那么到底实行这一税制后能带给老百姓多大的实惠呢? 以美国为例,夏威夷大学访问学者王朝告诉记者,在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富人的税率从35%提升到了39.6%左右,中低收入家庭抵税福利大幅提高。这样,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税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阶层。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这样使得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充足的体现。 例如一个四口之家,只要家里的两个孩子都不满17岁,年所得即使是高达5万美元的中等收入家庭也不必缴联邦所得税。为什么一个年收入5万美元的四口之家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呢?这个公式为:全年总收入-标准减免纳税额度数字-个人纳税减免数字(4人)=应纳税收入。 具体情况是,按照美国现行税务制度规定,年收入5万美元的家庭,夫妻联合报税的标准减项金额为1.14万美元,四口人每人的免税额是3650美元,合计为14600美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这个家庭的应纳税收入为2.4万美元,所以,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金额是2769美元。另外,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每人可以享受到1000美元的儿童免税额,夫妻联合报税可享受到的工作减税额为800美元,以上各项减税合计为2800美元,比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2769美元还多出31美元,所以这个家庭不仅不用缴所得税,联邦政府还得向他们退还31美元。 如果以税前收入5万元的中国个人来计算,在现行的税制下,假设“三险一金”缴纳金额为零,每年需缴纳个税金额约为240元。但是5万元的收入在中国属于中低收入,收入越高税负越重,且无相应的减免。 但是,因为中美两国的税制结构不同,个税在美国税收中所占到的比重为70%,而中国仅为6%左右。也就是说,中国税费种类庞杂,个税远远没有像美国一样达到“主体”作用。而美国1%的富人却承担着全国46%的税负,奥巴马政府“劫富济贫”的税收策略,也成为国内众多专家批评国内个税为“工资税”的重要原因。 另外,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大灾难、孩子上学等多个方面均有减免,而中国目前不论是个人还是家庭,都得不到任何的税负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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