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2]38号 2012-07-2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间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一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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