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久前,我公司在实物盘点时发现存货盘亏近1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首先,应确定该批盘亏的存货,在购进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了相应的税款,如果在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了税款,则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其次,如果在货物购进时已经申报抵扣了税款,则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对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的盘亏,则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属于计量错误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故不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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