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时,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经测算后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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