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外部董事从公司无偿借款,到年末未归还,这种外部董事从企业借款不归还的情形能否确认坏账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部董事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不符合会计坏账损失处理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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