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扩张虽易,缴税不易。且行且关注!

来源:中诚盈禾 作者:陈颖 人气: 时间:2014-04-08
摘要:目前我国没有关于BT项目完善、成熟的配套法律和政策运行机制,一般意义上的 BT(Build-Transfer)项目 即建设...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BT项目完善、成熟的配套法律和政策运行机制,一般意义上的“BT(Build-Transfer)项目”即建设-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在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

自2008年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机针对BT项目如何缴纳营业税做出解释后,时至今日,先后已有11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出台相关政策。然而BT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从国家税收立法层面“无法可依”,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纷乱管理”,以至于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同地方、不同项目、不同立项主体都有不同缴税方式。现为整理归纳6种营业税征收方式,具体如下:
一、  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

该模式打破了建筑资质的限制,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执行该模式的9个地区如下表所示:
 

立项主体

纳税义务人

发文机关
文号
项目业主名义立项
不承担风险投资人
海南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建设方
安徽省宣城市
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惠州市
惠地税发[2009]131号
投融资人
湖南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江西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山东省青岛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项目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未区分
建设方
河南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
投资建议方
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0]第3号

二、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类似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地区有重庆市[1]、天津市[2]两个直辖市。该模式是规定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
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三、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全额缴纳营业税
目前,江西、湖南、山东省青岛市均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四、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差额缴纳营业税
目前仅江西省对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做出规定,该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五、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3]于近日明确BT项目的缴税方式,最大的大亮点,证实了之前我们的猜测,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4]中“投资收益”的概念引入BT项目。针对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该方式在现实BT项目中广泛使用,往往投资方与政府在议标阶段对转让环节不征收营业税或由政府承担全部税收达成共识,但是从税收政策中我们并未找到依据。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颁布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此文公布后,我们在为建筑企业进行培训时曾猜测,此文将成为BT转让环节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时隔近1年,我们欣喜的看到海南地方税务机关以此文件为依据出台相关政策。

六、投融资人对回购价款中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
目前国内BT项目无统一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部分合同条款中约定“融资费用根据验工计价款、资金占用时间及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复利计算”。在没有BT政策的地区税务机关会认为收取的融资费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

BT项目税企缴税之争并不仅限于上述分述的六种营业税情形,在实践中,由于立项主体、施工主体、融资平台形态不同(多为项目公司、指挥部、投资联合体等形式)以至合同签订主体、条款的签订均会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建议投资方在与政府招标、议标阶段即有财税部门提前介入,从BT项目组织架构设计、关联交易、合同条款制定等方面做出专业的税务意见。

随着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日渐增多的BT、BOT、TOT等建造、融资、运营等多位一体的经营模式,市场已迫切的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在模式的界定、财产权属界定、税收征管等方面形成配套配套法律和政策运行机制,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市场地位。

BT市场扩张虽易,缴税不易,且行且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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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渝地税发[2008]19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
[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6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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