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没有关于BT项目完善、成熟的配套法律和政策运行机制,一般意义上的“BT(Build-Transfer)项目”即建设-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在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 自2008年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机针对BT项目如何缴纳营业税做出解释后,时至今日,先后已有11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出台相关政策。然而BT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从国家税收立法层面“无法可依”,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纷乱管理”,以至于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同地方、不同项目、不同立项主体都有不同缴税方式。现为整理归纳6种营业税征收方式,具体如下: 该模式打破了建筑资质的限制,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执行该模式的9个地区如下表所示: 立项主体 纳税义务人 三、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全额缴纳营业税 四、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差额缴纳营业税 五、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该方式在现实BT项目中广泛使用,往往投资方与政府在议标阶段对转让环节不征收营业税或由政府承担全部税收达成共识,但是从税收政策中我们并未找到依据。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颁布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此文公布后,我们在为建筑企业进行培训时曾猜测,此文将成为BT转让环节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时隔近1年,我们欣喜的看到海南地方税务机关以此文件为依据出台相关政策。 六、投融资人对回购价款中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 BT项目税企缴税之争并不仅限于上述分述的六种营业税情形,在实践中,由于立项主体、施工主体、融资平台形态不同(多为项目公司、指挥部、投资联合体等形式)以至合同签订主体、条款的签订均会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建议投资方在与政府招标、议标阶段即有财税部门提前介入,从BT项目组织架构设计、关联交易、合同条款制定等方面做出专业的税务意见。 随着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日渐增多的BT、BOT、TOT等建造、融资、运营等多位一体的经营模式,市场已迫切的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在模式的界定、财产权属界定、税收征管等方面形成配套配套法律和政策运行机制,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市场地位。 BT市场扩张虽易,缴税不易,且行且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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