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企业协调员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6号 2014-6-2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废止部分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试点范围 试验区海关企业协调员工作试点对象为: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应指定负责企业海关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归口负责与海关企业协调员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与海关的合作事宜。 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协调员,定期组织面向试点企业的各类政策法规和业务宣讲活动,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密切与企业的日常沟通,听取和反映企业诉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试点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遇到需协调解决的疑难问题时,可通过登录“上海海关门户网站”的“上海海关企业协调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调员平台”)提交给主管海关企业协调员。企业协调员负责协调解决,并将海关处理结果通过“协调员平台”反馈企业联系人。 三、试点申请 有意愿参与企业协调员试点工作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或者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的海关业务窗口提出书面需求,并提交联系人信息。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参与试点工作。 主管海关的地址、电话可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机构设置”栏目查询。 上海海关门户网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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