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9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规范税务机关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工作,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现解读如下: 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纳税人关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自行审核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整。 二、纳税人如何获得特别纳税调整结论性意见? 三、纳税人自行调整补税后是否可免予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 四、纳税人自行调整补税如何加收利息? 对于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按照上述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并自行补税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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