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即将开始,仍有不少纳税人尤其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按50%)、减低税率(20%)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对如何正确填写季度申报表仍有误区。本草根税官特提示以下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以《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等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完善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的政策链,特别是解决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税优惠时申报纳税的申报表问题。上述几项税收新政的最大亮点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为10万元,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原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 新政出台减税盛宴席位降低门槛又扩围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而,也不能享受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而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在计缴2014年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几种情形的区别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四、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在新政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1~2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二、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待到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载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的相关资料即可。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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