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1.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2.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三)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农产品耗用率计算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3% (四)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五)试点纳税人应于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之日一次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附件6)。 (六)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分期转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八、试点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暂定为: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由试点纳税人申请单独核定其扣除标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4); (二)《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情况、扣除标准计算等内容;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附件7); (四)《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8); (五)《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9); (六)《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0); (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1);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区局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核定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十、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其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实际发生损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附件5)。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附件7)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0)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1)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财税[2012]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公告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下载:1-11 1.全区统一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2.全区统一的酒类产品扣除标准表 3.全区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6.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 7.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8.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9.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0.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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